第37讲 珍惜婚姻关系 课标 要求 2.2理解婚姻法律关系,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考情 精析 【命题分析】本讲侧重考查结婚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约定财产制等考点,以选择题为主。依托婚姻家庭真实案例,重点检验对婚姻关系、财产分配规则的理解与应用,采用文本、漫画等多元情境,考查学生辨识判断与分析综合能力 考点 精绘 【术语必备】婚姻自由、夫妻平等、一夫一妻、完全自愿、符合法定婚龄、反对轻率离婚、协议离婚、裁判离婚、夫妻地位平等、人格独立、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平等自愿 考点一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核心精研】 核心突破一 珍惜婚姻 基本 原则 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态度 和 要求 ①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②要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 法定 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自愿”是指双方完全、真正自愿。(结婚的首要条件)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③符合一夫一妻制。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登记 程序 ①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②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核对、登记三个环节。③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般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提醒] 同居关系: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拓展]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项目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条件 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或是已有配偶,或是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不到法定年龄 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胁迫;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产生认识错误,知道就不会结婚 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民政局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时间 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除(年龄),法院不得依据此条宣告婚姻无效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一年)内(自胁迫行为终止、恢复自由、知道或应当知道疾病起)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相同 点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核心突破二 离婚要慎重 正确 态度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法定 条件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离婚 限制 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 方式 协议 离婚 ①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②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裁判 离婚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②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提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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