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高考第二次模拟考试 语文(新高考八省卷)02 (考试时间:150分钟 试卷满分:150分) 注意事项: 1.答卷前,考生务必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将自己的准考证号、姓名、考场号和座位号填写在答题卡上。用 2B 铅笔在“考场号”和“座位号”栏相应位置填涂自己的考场号和座位号。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条形码粘贴处”。 2.作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 2B 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选项的答案信息点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答案不能答在试卷上。 3.非选择题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答案必须写在答题卡各题目指定区域内相应位置上;如需改动,先划掉原来的答案,然后再写上新的答案;不准使用铅笔和涂改液。不按以上要求作答的答案无效。 4.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现代文阅读Ⅰ(本题共5小题,1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小题。 无论是古代的“包公戏”,还是今人创作的司法题材影视作品,如《大宋提刑官》等,在涉及宋代审讯场面时,原告和被告都得跪在公堂上听审。这些文艺作品塑造出来的历史想象,甚至影响了历史研究者。法律史学者潘宇的论文《传统诉讼观念的基本形态与转型》就认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涉讼双方一旦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但是,我在阅读宋人笔记时,隐约觉得宋代的诉讼是不需要“下跪叩首”的。 沈括《梦溪笔谈》中的《欧阳文忠推挽后学》载,有一书生起诉学生拖欠束脩,官员判书生败诉,“书生不直向判,径持牒以见欧公(欧阳修)”。既然是“径持牒”,应该不会是“跪禀”。朱熹编著的《五朝名臣言行录》也载:“旧制,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府吏坐门,先收状牒,谓之‘牌司’。公(包拯)开正门,径使至前,自言曲直,吏民不敢欺。”诉讼人“径至前,自言曲直”,也不像是“跪禀”的样子。 这些材料记录的信息比较模糊,不能作为确凿的“历史证词”。我们不妨通过检索宋代司法文献加以验证。需要说明的是,我采用的文献主要有两类,一是《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等宋代司法文献,一是《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代官箴书。至于加入了后人创作与想象成分的宋元话本小说与元杂剧,一概不纳入考证范围。翻检这些文献均找不到任何“跪着受审”的记录。反倒是在《折狱龟鉴》中可以找到相反的记载。《葛源书诉》条载,宋人葛源为吉水县令,“猾吏诱民数百讼庭下”,葛源听讼,“立讼者两庑下,取其状视”;《王罕资迁》条载,宋人王罕为潭州知州,“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辩而复诉,前后十余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 从这几起民讼案例不难发现,当法官开庭听讼时,诉讼人是立于庭下的。现在的问题是,“站着听审”到底是个别法官的开恩,还是宋代的一般诉讼情景? 根据官箴书《州县提纲》介绍的州县审讼“标准化”程式,平民到法庭递状起诉是用不着下跪的:“受状之日,引(诉讼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拨三四人,相续执状亲付排状之吏,吏略加检视,令过东廊,听唤姓名,当厅而出。”朱熹当地方官时,曾制订了一个“约束榜”,对诉讼程序进行规范,其中一条说:州衙门设有两面木牌,一面是“词讼牌”,一面叫作“屈牌”,凡非紧急的民事诉讼,原告可在“词讼牌”下投状,由法庭择日开庭;如果是紧张事项需要告官,则到“屈牌”下投状:“具说有实负屈紧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监牌使臣即时收领出头,切待施行。”“跂立”二字也表明,民众到衙门告状无须下跪。 当然最具直观效果的证据还是宋代的图像材料。我们能不能找出一张宋人描绘诉讼场景的图像作品呢?我确实找到了———宋代多位画师都画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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